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测绘。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所采用的数据和附图,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测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