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划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测绘主管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