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