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搁置有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