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违反前款规定,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