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停车揽活、派发商业广告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派发商业广告的行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停车揽活的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