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临时经营场所,并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场所的整洁、有序。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规范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