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支持无线电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推广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率,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