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免受有害干扰。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可以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查找有害干扰源并协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排除干扰。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