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在保护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可能影响保护区电磁环境的行为,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调并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