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搬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搬迁费用,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