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