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呼号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指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