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功率、天线高度、站址等无线电台执照核定的项目;确需变更项目的,应当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无线电台执照。禁止伪造、涂改、转让、质押、出借无线电台执照。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