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可以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无线电监督管理、监测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