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出租、变相出租或者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经营,不得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