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县管辖的主要河流、水库和水源地执行水功能区划的水质标准。自治县境内的太子河、草河、关门山水库、三道河水库及水源地水质标准不低于Ⅱ类;其他小型水库及河流水质标准不低于Ⅲ类。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