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取用水建设项目需持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项目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立项、核准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