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区、镇人民政府在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中,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组织不力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定地区管理机构和城管执法、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协助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未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