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执法部门依法查封的财物的;

(二)阻碍或者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查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

(三)其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