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规划条件,补办相应规划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实物或者违法建筑的全部销售收入,可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已经构成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上地使用性质的;
(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的;
(三)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市政基础州地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
(四)对城市风景旅游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的;
(五)侵占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红线或者直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六)对机场、铁路的正常运行构成直接影响的;
(七)对城市电讯广播通道构成直接影响的;
(八)对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构成直接影响的;
(九)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十)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旧城改建区域内擅自进行建设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后果严重、不拆除难以补救的;
(十二)对违法建筑部分拆除会影响建筑整体结构安全的。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