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