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并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