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规划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