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征收、搬迁和建设的规模以及开发强度。旧城区改建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旧城改建规划,统筹协调改建区域的空间布局、用地调整以及交通、绿化、景观、市政、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旧城改建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