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林)场,依法确定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