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修建、设置者承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