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收费标准收费;

(二)在车辆通行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三)强行提供商业性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