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在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一)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既未申请延期或者虽提出延期申请未获批准又不自行拆除的;(四)建设工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