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监督、检查、考核并协调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相关部门以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