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城乡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