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且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两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获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