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第四章 纳税服务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服务合作机制,采取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实现一家受理、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