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和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调查结果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