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原煤散烧控制区内新建原煤散烧锅炉或者窖炉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以处5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