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已废止在原煤散烧控制区内不得设置煤炭经营场所,原有的煤炭经营场所由当地环保部门限期搬迁。控制区外的煤炭经营场所经营的煤炭、型煤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并取得煤炭检测合格证。煤炭经营者应当对煤炭堆积场所采取必要的防尘和防燃措施,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