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废止泄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紧急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等措施及时控制污染,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