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第二十条有效报名但未被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听证机构反映其意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