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第十六条有效听证陈述人应当围绕听证问题,按照确定的顺序和时间发言,如实提供情况和信息,阐明所提意见的事实和依据。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言没有结束的,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其发言时间。听证陈述人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听证陈述人发言偏离听证问题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提示,必要时可以终止其发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