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贪污、挪用、挤占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维护等费用的;(二)不按规定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出现重大损毁,丧失防空效能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