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