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