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