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教育、人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