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其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减免和补贴费用的优惠。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按预算规定解决,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