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