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