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过程中强制清除、销毁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因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造成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的除外。补偿的标准、程序、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