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有效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古树名木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并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治预案。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管护制度,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