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场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的草场争议是指自治州境内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乡(镇、场)与乡(镇、场)之间,县(市)与县(市)之间对草场管理和使用的争议。草场承包中划定的牧道及水源的争议也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